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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企業轉投資其他公司,分得的股利收入需要併入營所稅課稅嗎?

陳美華(化名)在臺中北區執業按摩已逾二十五年,從早年的家庭工作室到如今擁有十張按摩床的「美華健康股份有限公司」,一路走來靠的是雙手與對客戶的細心。五十歲的她原本以為經營公司只是把個人工作室「升級」的簡單動作,直到去年公司轉投資一家連鎖養生會館,年底收到一筆百萬元的股利,她才驚覺稅務問題遠比想像複雜。

「會計師告訴我,公司收到的股利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有不同的處理方式。我本來以為,既然是公司賺的錢,當然要併入營所稅申報。但後來才知道,因為我投資的是國內其他公司,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,這筆股利收入『不計入所得額課稅』,也就是在營利事業階段完全免稅。」陳美華回憶當時與iTax 聯合財稅智庫顧問討論的場景,對比反差讓她印象深刻:公司階段免稅,但等到她把這筆盈餘分配給自己或家人時,個人的綜合所得稅卻要如實申報股利所得。

這個真實案例折射出台灣制度下,中小企業轉投資國內其他公司時,股利課稅的關鍵邏輯。自民國107年起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除,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,但公司組織間的股利仍維持「不計入所得」的免稅原則。這項設計的目的是避免重複課稅:被投資公司已經繳過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,其盈餘分配給股東公司時,若再課一次稅,將形成連鎖課稅效應,不利企業間投資佈局。因此,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書上,公司收到的國內股利必須填入「不計入所得項目」,完全排除在課稅所得之外。

然而,不少中小企業主像陳美華一樣,容易陷入兩個迷思。第一,誤以為「公司賺的錢都要繳營所稅」,忽略了轉投資股利的免稅規定;第二,誤以為股利在營利階段免稅,就代表「完全不用繳稅」,卻忽略後續盈餘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,個人須申報股利所得,並可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離課稅。陳美華的公司若將百萬股利全數分配給她個人,她必須將這筆股利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,按累進稅率8.5%至40%計算,同時享有8.5%的可抵減稅額(每戶上限8萬元);若選擇分離課稅,則按28%稅率另計,不併入綜合所得。兩種方式孰優孰劣,需取決於陳美華個人的所得級距與家庭結構,這正是高資產族群與企業主需要專業團隊協助的地方。

另一個常見的對比情境是:如果陳美華的投資對象是境外公司(如大陸或美國企業),則境外的股利收入就必須全額併入營所稅申報,因為所得稅法第42條僅適用於國內公司組織間的股利。此外,若她是以個人名義(非公司)轉投資其他公司,個人收到的股利則直接歸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處理,與公司營所稅無關。這種「公司 vs. 個人」的稅務效果截然不同,凸顯出資產配置架構的重要性。

從資產傳承的角度看,陳美華的年齡與事業規模正處在規劃的黃金時期。她的公司若持續累積盈餘,可以透過保留盈餘(未分配盈餘需加徵5%)或轉投資其他事業,達到資金運用與稅務遞延的效果。但若要將財富順利移轉給下一代,就必須考慮公司股權的轉讓、盈餘分配時點以及家族控股架構的設計。iTax 聯合財稅智庫在協助陳美華進行資產傳承規劃時,即融合地政士的產權登記實務與會計師的實質課稅原則,針對公司股利課稅、股權移轉以及不動產信託等環節,提出雙軌解析,確保家族財富在合規框架下穩健傳承。

創業者與中小企業主在邁入成長期後,轉投資其他公司是常見的資金運用策略。能否精準掌握股利課稅規則,直接影響企業稅務成本與股東個人的稅負。陳美華的故事提醒我們:看似單純的股利收入,背後涉及企業所得稅、個人綜合所得稅、兩稅合一制度的歷史脈絡以及國際稅務差異。唯有透過專業的財稅與資產傳承策略,才能避免「賺了股利、賠了稅務」的窘境。

若您正面臨類似問題,建議檢視投資對象的組織類型、是否為國內公司、以及公司與個人的整體稅務藍圖。iTax 聯合財稅智庫以「跨領域雙軌解析」為核心,結合法稅實務與地政登記專業,為高資產族群與企業主提供客製化的合規策略,守護家族財富與企業價值。

※ 本文提及之稅法案例與故事人物為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所虛構,僅供讀者理解實務情境之用,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。如有具體稅務問題,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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