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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孳息歸誰報?從一樁證券女主管的家族信託說起

癸卯年初冬,午后斜陽映入台北仁愛路一隅的茶室。六十歲的林麗華(化名)輕啜一口凍頂烏龍,眉間微蹙。她自證券業退休已三年,手握數筆上市櫃股票與兩間收租商辦,為避免子女爭產,早於五年前將部分資產交付「他益信託」,受益人是獨生女陳雅文。然而,每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,信託期間產生的股息、租金究竟該由誰列報,始終令她困惑。「會計師說孳息歸受益人課稅,但地政士卻提醒我受託人也有申報義務,究竟何者為是?」

這並非單一個案。台灣《所得稅法》對信託孳息之課稅主體,設有精密規範,稍有不慎,便可能衍生補稅與罰鍰。本文將結合林女士的故事,從「受益人課稅原則」與「受託人補充責任」兩條敘事線,為讀者釐清實務眉角。

故事雙線:受益人的困惑與受託人的警覺

第一線:受益人陳雅文(化名),年約三十五歲,任職於外商科技公司。她收到銀行受託人寄發的「信託財產所得憑單」,上頭載明股利八十萬元、租金收入一百二十萬元。陳雅文原以為這筆錢既入信託專戶,便與自己無關,直到會計師提醒:「您既是受益人,信託孳息在法律上已歸屬您所有,依法應併入您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。」陳雅文大驚:「可我從未實際收到錢啊!」

第二線:受託人—某商業銀行信託部,依法負有「扣繳」與「申報」義務。銀行每年須將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,填報「信託所得申報書」予稽徵機關,並按所得類別扣繳稅款。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(例如信託契約約定於孫輩出生後始分配),則由受託人本身為納稅義務人。林女士的案件中,受益人陳雅文既已確定且存在,銀行僅須履行扣繳與通報,實際納稅責任仍歸陳雅文。

林麗華聽聞此節,豁然開朗:「原來孳息歸誰報,關鍵在『受益人是否已特定』?」

法理精析: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之二與信託課稅原則

按《所得稅法》第3條之4及第92條之1規定,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,應於信託年度計算受益人之所得,由受益人依稅法規定申報。若受益人有二人以上,按受益比例計算。此即「所得歸屬原則」,避免信託成為逃稅工具。

然而,若信託契約載明「孳息保留於信託專戶內不分配」,是否仍須課稅?實務上,財政部曾發布解釋函令(台財稅字第09504568290號)明確表示:無論孳息是否實際分配,於信託年度終了時,即視為受益人已獲配,應併入當年度所得。換言之,「分配與否」不影響課稅時點

林麗華的案例中,銀行受託人每年一月會寄發「信託財產所得計算表」,陳雅文據以申報即可。但若林麗華當初設定「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」——亦即孳息歸女兒,本金仍歸自己——則女兒需就孳息課稅,而林女士無須申報該部分。此類安排常見於資產傳承規劃,但須留意贈與稅的潛在風險(詳後述)。

實務陷阱:當「孳息」遇上「他益信託」

故事另一條伏線:林麗華之夫王建國(化名)曾設立「自益信託」,將名下店面信託予受託人,受益人為自己。此類信託之孳息(租金)仍歸王建國所有,由他本人申報,受託人僅輔助扣繳。但王建國聽聞「他益信託可節稅」,欲改為「孳息他益」,將每年六十萬元租金贈與兒子。會計師即刻警告:若信託行為被認定為「實質贈與」,除所得稅外,須按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24條申報贈與稅,且可能因未達220萬元免稅額而無稅,但若金額超限,將產生贈與稅負。

此處雙線交織:林麗華的「他益信託」雖孳息歸女兒,但該信託設立時已按信託金額課徵贈與稅(當年贈與價值為信託財產現值與孳息現值差額),後續每年孳息即不再重複課贈與稅。而王建國若中途變更受益人,則可能被視為「新增贈與」,需另案申報。

由此可見,信託孳息的所得稅申報,絕非單純填表而已,其背後涉及受益人認定、贈與稅連動、扣繳義務歸屬等跨領域問題。林麗華慶幸自己早早諮詢了跨領域專家,否則誤將孳息列為受託人所得,恐面臨補稅與滯納金。

為何選擇 iTax 聯合財稅智庫?

林麗華最終委託的,正是國內少數同時具備地政士與會計師雙重背景的專業平台——iTax 聯合財稅智庫。該智庫首創「跨領域雙軌解析」,將地政士的產權登記實務與會計師的實質課稅原則無縫融合。以信託孳息案為例,地政士協助釐清信託財產登記名義與受益人歸屬,會計師則精算每年所得稅申報額度,並檢視贈與稅風險。

林麗華的故事只是冰山一角。高資產族群常面臨不動產信託、股權信託、保險金信託等複雜結構,每一環節的稅務處理皆需精準合規。iTax 聯合財稅智庫專注於不動產稅務、企業財稅與資產傳承,提供客製化實戰策略,全方位守護家族財富與企業價值。若您也像林麗華一樣,對信託孳息的申報主體感到迷茫,不妨親臨台北總部,或透過官網預約諮詢。

善用專業,方能避開稅務暗礁,讓資產在信託的保護傘下,真正達成世代傳承之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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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文提及之案例與稅務解釋為參考公開資訊及實務見解,僅供參考,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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